公司规定年终奖与年休二选一 法院:违反《劳动法》
微博| 2022-01-26 09:15:34

近日,辽宁抚顺一公司制定了一份《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年终奖励与年休需二选一,该公司行为被判违法。

其中规定,员工要得到“年终奖励”和福利,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条件;同时规定,年终奖金为上年度月均工资,若累计请病事假超过15天,则需在计算12个月总绩效时扣减一个月。

上述公司的职工刘先生于2020年2月退休后,向抚顺市劳动监察局投诉反映该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在监察局作出《监察整改指令书》后,该公司支付了刘先生于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3172.41元。公司以2018年时已给予刘先生未休假的“年终奖励”3050元为由,多次要求其返还已经领取的奖金,后者拒不返还,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刘先生返还2018年的“年终奖励”。

2021年,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抚顺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抚顺市中级法院于今年1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将职工的年终奖励等福利与年休假权利相绑定,欲获得福利则必须放弃休年假的权利,违反《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及《职工年休假条例》保障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宗旨。故对公司以年终奖励和福利等形式补偿未休年假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2022年1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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