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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讯(记者 刘美君)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介绍,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司法解释用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和特殊职责人员构成强奸罪的条件,旨在明确特殊情形下如何认定违背被害人意志,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